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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

发表时间:2015-09-04    来源:

  来源:红旗文稿
  
  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在中国,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经历过为人民利益流血牺牲、英勇奋斗的艰苦光荣历程,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拥有着丰富的领导、组织人民为人民自身利益奋斗的政治经验,也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能够吸引和凝聚社会各界英才,更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严肃的纪律性,能够成为带领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可以说,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既有资格、也有能力来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近代以来,为了挽救国家和民族的危亡,中国的农民阶级、资产阶级特别是其先进分子都曾历经千辛万苦,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和道路,但都没有完成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1921年,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实现了历史性的结合,诞生了中国共产党。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革命事业才取得了成功,建设和改革事业才不断发展。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更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今天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这是中国人民从长期奋斗历程中得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结论。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如何与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相适应?如何与复杂繁重的社会治理和建设相适应等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面对着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和复杂环境,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和倾向
  
  在我国法治事业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实践中也存在某些不正确的偏向。如在认识上,有人认为,依法治国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就是执政的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受宪法的制约。如在实践上,有人在党对法治事业领导问题上持怀疑态度和错误认识,认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违反了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影响了法治的权威性。之所以形成这些错误认识,根源有三个方面。
  
  首先,这种错误认识源于用西方国家的政治和政党制度与我国的政治与政党制度比较的简单化。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但事实证明,法治并不必然与某种特定的政治制度,尤其是特定的政党制度相联系,“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并不是实行法治所必要的政治基础。就基本事实而言,在实行多党轮流执政体制的国家,不同政党的确有着不同的执政纲领与方针,因而司法与执政党之间需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尽管事实上很难做到)。但在我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存在因政党更替而变化的问题,法治实践活动本身就是党的执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这种错误认识源于没能弄清西方国家政党与法治的真实状况。事实上,即使是在标榜“司法独立”的美国,政党对司法的影响仍然是十分突出的。影响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执政党选派自己党派的人员担任法官。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中,绝大多数是由执政党选派的。根据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的统计,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通常有90%来自执政党的委任。二是执政党利用改组法院构成的权力,强行贯彻其施政纲领和政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罗斯福任总统期间,由于最高法院不配合罗斯福新政的实施,罗斯福便计划用改组最高法院人员构成的方式向法院施压,最终迫使最高法院改弦易辙,积极配合新政的实施。三是党派观念深刻影响甚至支配着司法人员的行为。很多西方学者都承认,党派意识对于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
  
  最后,这种错误认识源于对社会主义法治有关党的领导观念的内涵没能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观强调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但同时又明确强调党必须依法领导。党的领导决不意味着不尊重法律原则和制度,不尊重法治运行的规律,不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恰恰相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在中国,任何人无论地位如何、职务多高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把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与严格遵守和遵循法律的要求对立起来,事实上是对加强党的领导的错误理解。
  
  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怎样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带领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同样主要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这三个方面。
  
  首先,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推进,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法治思想领域出现了如下一些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成为西方学术的“传声筒”和“留声机”。近年来“宪政民主”思潮甚嚣尘上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另外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一些人故意歪曲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其实质是用西方的法治模式来否定我国宪法及其确立的制度,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封建主义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思想、等级意识和特权观念在个别地方甚至大行其道。三是敌对势力在法治思想领域制造混乱,通过恶意炒作我国思想领域热点话题、炮制社会事件质疑责难国家治理、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等手段,企图否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搅乱当前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进而遏制中国的发展。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要求法治建设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等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是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适应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既大胆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又积极借鉴国外法治建设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就是用政策来指引立法方向,把党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我国已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宪法不断适应了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党的政策与法律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取向,以“两个一百年”为奋斗目标,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最后,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党依法推荐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人选,使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职位始终由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担任。党的各级组织是实施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具体载体。为保证和发挥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加强党在各级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保证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在法治领域得到充分的体现。(作者: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齐英艳)

责任编辑:罗 钊毅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