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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之窗——宗教政策基础知识

发表时间:2017-02-07    来源:北海日报

  1.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

  判定是否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就是这两个界限。在这两个界限中“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尤为重要。国际相关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三项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

  2.《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其中“一般应当”的含义是什么?

  这里的“一般应当”是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原则性要求。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集体宗教活动参加的人数较多,而宗教活动场所是专门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活动设立的,可以满足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第二,宗教活动场所有经过宗教团体认定的合格的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可以为信教公民提供合乎教义教规的讲经讲道及其他服务;第三,宗教活动场所有经民主协商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有健全的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可以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第四,集体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可以得到政府的依法保护和社会各界的尊重,这既有利于保护信教公民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此外,按照各宗教的传统习惯,有的集体宗教活动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举行的,比如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信教公民邀请宗教教职人员到其家里或其他场所,如殡仪馆、墓地等处所举行宗教仪式等。这些活动应当事先征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或者征得有关单位同意,由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安排。

 

责任编辑:罗 钊毅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