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者"护身" 让美德回归自然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其中,见义勇为相关内容成为关注热点之一。为啥这么受关注?先看一则新闻报道:男子易某发现一个小男孩落水,虽然仅会“狗刨”,易某还是纵身跃进池塘将小孩救了上来。不料,待筋疲力尽的他被旁人拖上岸后,小孩与家长已不知去向。“我只希望孩子家长能对我说声谢谢!”易某说。(3月9日《人民日报》)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崇尚。然而,基于对风险和责任的考量,近年来不时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情形让人心寒。比如,对倒地老人“扶不扶”的纠结——不扶,有违良心;扶,怕被讹诈;再比如,像上述新闻报道的情形,见人落水,舍生忘死,而事后多忧,让“英雄流血再流泪”,甚至连“谢谢”都没有。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表面上看,被救者的“忘恩负义”是一个道德问题,事实上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一方面,在救与被救发生那一刻,两者之间就建立起一种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该给管理者支付必要的费用。这表明,见义勇为受益者“答谢好人”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而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为政府尽了责任,其实也往往是由政府为其“买单”。那么,对于个体而言,我们也需要让那些被救者承担一些“费用”,哪怕说一声“谢谢”,都是对“好人好事”的褒奖和激励。另一方面,好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受助者造成伤害,这也是法律需要认真考量和破解的难题。
“见义勇为是高尚可贵的品格,但义举本身也有风险。如果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受助者却持漠视态度,必然使得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贬损。”基于此,有必要从国家法律层面夯实完善。据悉,民法总则草案一审、二审稿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时的权益保障问题;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增条款关于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免责规定,旨在鼓励和保护救助者及救助行为,为见义勇为者“护身”。当然,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但像如何认定“重大过失”、标准是什么等,国家法律应当予以明确界定;对于国家法律难以支撑的空间,需要各地出台配套政策。这样,见义勇为传统美德方能回归自然。(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