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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擅自砍伐红树林,10倍补种兼罚款!

发表时间:2018-12-06    来源:北海宣传

 

保护红树林资源,广西动真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已于12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的施行,将对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促进改善沿海生态环境等起到积极作用。 

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 

(二)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三)在沿海潮间带、入海河口生长的红树林; 

(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以及各种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自治区沿海潮间带和入海河口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擅自砍伐红树林,不仅要10倍补种,最高还可以处砍伐树木价值10倍以下罚款。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也是被《条例》禁止的!

红树林是一种独特的生态系统。因此,《条例》保护的不仅是红树林本身,还包括它赖以生存的整个生态体系。《条例》要求建立红树林资源的长效保护机制。比如,为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保护,市民发现破坏红树林的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另外,因保护红树林而遭受损失的相关权利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相关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节选) 

第三章 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采摘红树林果实。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红树林保护小区采摘红树林果实,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式进行。允许采摘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 

采摘红树林果实不得对红树林资源造成破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捡拾、损坏鸟蛋和雏鸟、鸟巢,以鸣笛、鸣炮、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二)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 

(四)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五)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已在该区域内从事上述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限期迁移。 

第二十六条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其他红树林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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